1.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依法辦理相應的企業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2.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指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應當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的要求,還應當標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和崗位。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固定的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要求的低工資按月支付。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承諾派遣崗位和人員總數、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金的金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明確外派期限,不能分割連續用人期限,簽訂多項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5.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押用人公司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的勞務報酬。
7.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費。
基本知識:
勞務派遣用工有三個含義:“勞動派遣”類型工作計劃,“勞動派遣”機構,“勞動派遣”型就業。
勞動派遣“勞動派遣”類型工作計劃:“勞動派遣”各種工作計劃是一種新的生產要素組織結構。用人單位根據外部組織安排臨時、非固定或特殊工作所需的工作計劃,只從事盈利勞務。
“勞動派遣”機構:“勞動派遣”組織是一種不同于傳統產業的新型社會資源組織結構。它從事工作活動,只管理勞動力資源。它通過派員工到客戶那里獲利來生存和發展。
“勞動派遣”型就業:“勞動派遣”類型就業是一種非正式的就業方式。工人是派遣公司的工人,與派遣組織有勞動關系;然而,工人在業主中工作,接受相關監督,雇主和工人被應用和使用。與各種就業方式相比,“勞動派遣”類型就業的特點是,這是一個固定的期限,依附于就業。
與其他勞動經濟模式相比,勞動派遣有兩個特點。首先,員工是派遣公司的員工,有勞動合同關系。這與勞動中介和勞動代理不同;其次,派遣公司只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不承包項目,不同于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