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務派遣公司分析其協議簽訂的相關事宜:
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
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承諾實習期。勞務派遣單位和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承諾一次實習期。
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注明以下內容:
(一)派遣崗位名稱和性質;
(二)工作場所;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立的勞務報酬金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階段的有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及其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職責;
(十三)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八條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責任: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法第八條要求的事項,應當遵守管理制度及其勞動派遣協議;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職工進行入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的承諾,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報酬和有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的承諾,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社會保障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六)依法出示消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幫助解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崗位有關的工資福利,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因工作造成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幫助驗證工傷認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向用人單位承諾賠償辦法。
被派遣職工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解決職業病診斷、鑒定事項,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辦公場所職業病危害要素檢測結果,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職工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持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屆滿。經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還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人單位有勞動法四十條三項、四十一條要求的;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布破產、吊銷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分手或者經營期屆滿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到期停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還后,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要求的低工資,按月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要求的,用人單位在派遣期滿前,不得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要求將被派遣勞動者退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滿的,應當延長至相應情況消退。